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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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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宜蘭大學有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辦法

102年1月22日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條  國立宜蘭大學為促進有機產業發展之需要,整合校內各系、所及中心資源,以發揮整體效益,特設置「國立宜蘭大學有機產業發展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

第二條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:

一、規劃並整合各系、所及中心從事有機產業發展之教學、研究及服務等工作。

二、策劃並促進有機產業發展之研究。

三、加強本校與各界有關有機產業發展之交流活動。

四、辦理其他與有機產業發展之相關事宜。

第三條 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,採無給職,綜理中心業務;主任人選由本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,請校長聘兼之。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,得連任一次。並得依相關規定減授時數。

第四條  本中心必要時得設立與有機產業發展相關之重點研究群。中心所聘之教師需與相關各系、所及中心合聘,並履行教學及研究義務。

第五條  本中心因應跨領域發展及人才培育之需求,得提供規劃跨系、所及中心推廣之課程。

第六條 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由各單位人員兼辦中心之技術、行政及其他業務工作,並使用本校相關設備、設施或場地。

第七條  本中心依爭取之核定計畫採自給自足方式,聘用專任或兼任工作人員(含執行長或執行祕書、行政人員、專案經理、研究人員或助理、查驗或檢驗人員等),以及聘請顧問等若干人,人員之聘任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 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,由中心主任及各研究群教師等組成之,討論並執行中心業務。

第九條  本中心經費之使用均比照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條 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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